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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9-12-03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以联合令形式发布了新修订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界定了粉煤灰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概念,提出了综合管理的要求和鼓励扶持重点,并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

答:这次修订主要是综合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作出的。

一是粉煤灰产生量快速增加。近年来我国火力发电发展较快,粉煤灰产生量逐年增加,“十五”未粉煤灰年产生量达3.02亿吨,“十一五”末粉煤灰年产生量达4.8亿吨,据预测“十二五”末粉煤灰年产生量将达到5.7亿吨,综合利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二是地区间的不平衡和利用领域的拓展需要宏观政策引导。从整体看粉煤灰综合利用在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较为突出,煤炭资源和火电厂较为集中的地区,受地域、产品市场和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限制,粉煤灰综合利用水平和规模偏低,一些地区占用土地和环境污染问 题较为突出,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需要继续巩固和深入推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综合利用水平高,粉煤灰正在作为一种“资源”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地方政府和利废企业的积极性很高,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粉煤灰供不应求的局面。此外,综合利用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等高新技术也已研制成功并投入生产,这都 对粉煤灰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三是原有《管理办法》难以适应新的发展环境。随着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继出台,尤其是《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资源综合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原有《管理办法》中的诸多内容都与其存在一定差距。《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对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强了规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原《管理办法》中对于涉及的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方式等,自《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颁布后,进行了多次调整。

四是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发生了调整。《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国家管理体制经历了两次机构改 革,联合发布的六个部门中原国家经贸委、电力工业部撤销以及电力体制改革成立了五大电力公司,地方主管部门不明确,导致分级管理无法落实,造成了粉煤灰综 合利用工作在管理效力上有所削弱,需进一步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中的职责,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

问:《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一)《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粉煤灰概念。在原有粉煤灰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为粉煤灰不仅包括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飞灰,还包括燃烧副产物炉底渣。

(二)增加了全过程管理要求。一是在常规燃煤电厂基础上,增加了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电厂;二是明确“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 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三是规定“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 避免建设******性粉煤灰堆场(库),确需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灰量设计。”四是在建材领域大宗利用的基础上,增加了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 相关产品等高附加值利用。

(三)进一步明确了管理部门职责。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粉煤灰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牵头部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共同推动的协调和管理机制。二是对省级管理部门提出相关要求。明确各省级资源综合利 用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区域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数据信息统计体系。同时,对违规占地、产生环境污染以及综合利用产品达不到质量和 建筑工程要求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处罚部门等。

(四)要求以省为单位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从电厂建设、粉煤灰堆存、运输和综合利用等方面予以统筹考虑,并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一致。根据《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相关法律法规,对粉煤灰堆放、运输,处置和利用规定进一步细化。如“粉煤灰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并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等。

问:国家将重点在哪些方面鼓励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

答:《管理办法》从以下五个方面明确了鼓励支持政策,主要包括:

(一)鼓励对粉煤灰进行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包括支持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支持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鼓励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

(二)用灰单位可以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用灰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三)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筑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制品。

(四)对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相关部门将给予一定支持。

(五)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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